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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供担保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11:07:24    

一、相关名词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在诉讼开始前,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二、财产保全的条件

1.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3. 提出保全的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4.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诉讼前的保全

适用于利害关系人因为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前申请保全。

诉前的保全启动方式只能依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管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将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在收到保全申48小时之内作出裁定,裁定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30天之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四、诉讼中的保全

适用于可能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

诉中的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有必要提供担保的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管辖。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2.紧急情况下: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五、诉前保全和诉讼中保全的区别

1.申请的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提出

诉讼中财产保全: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提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保全的也可以依职权提出。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诉讼中财产保全: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3.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担保的,责令提供担保。

六、财产保全的程序

1.提交申请/法律依职权提出保全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且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的,申请会被驳回。

诉前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诉讼中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提出。


2.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和证据材料。

提供财产担保的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无需提供担保的情形: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3.法院作出裁定/驳回裁定

1.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

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2.紧急情况下: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前保全必须采用紧急情况下的裁定和执行。


4.裁定复议

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

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七、相关案例

1.A有限公司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申请人:A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号XX幢X楼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甲,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丙、XXXXXX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B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街道XX村X组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乙。
  申请人A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B公司限额在754482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A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B公司限额在754482元内的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4292元,由A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2.甲诉乙继承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案

申请人:甲,女,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S省A市A区。
  被申请人:乙,男,汉族,1955年5月18日出生,住S省B市B区。
  申请人甲与被申请人乙因继承发生纠纷,甲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乙及被继承人丙价值2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丁、戊以其共有的、位于A区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乙及被继承人丙的财产在价值230,000.00元范围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二、对案外人戊、丁提供担保的、位于B区川的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案外人戊、丁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本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的,应在裁定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查封后立即执行。


八、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在采取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措施时,责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应当书面通知。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的,担保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数额。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四条 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六条 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担保人、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财产及其价值、担保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人为财产保全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责任承担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民法典、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申请保全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